【罪恶】一个缅甸女孩被拐卖、被强奸和机智脱困经历
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事裁定书
原公诉机关陕西省城固县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尹长林,男,1975年1月25日出生于陕西省城固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于2017年4月1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城固县看守所。系被告人唐志闹之夫。
原审被告人麻吨(自报名),男,1996年9月25日出生,国籍不明,景颇族。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于2017年4月19日投案自首,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城固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麻笋(自报名),男,1998年5月27日出生,国籍不明,景颇族。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于2017年4月19日投案自首,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城固县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木兰(又名李志闹),女,1988年11月22日出生于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景颇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于2017年4月19日投案自首,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汉中市汉台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何木果,女,1962年3月9日出生于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景颇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于2017年4月19日投案自首,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汉中市汉台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李麻锐,女,1961年9月28日出生于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景颇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于2017年4月19日投案自首,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27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汉中市汉台区看守所。
原审被告人唐志闹,女,1983年1月16日出生于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景颇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拐卖妇女罪于2017年5月4日被取保候审。
原审被告人刘友文,男,1953年1月7日出生于陕西省城固县,汉族,初中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强奸罪于2017年5月8日被监视居住。
原审被告人刘某甲,男,1983年11月14日出生于陕西省城固县,汉族,小学文化,农民。因涉嫌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强奸罪于2017年4月11日被抓获,次日被刑事拘留,2017年5月18日被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城固县看守所。系被告人刘友文之子。
城固县人民法院审理城固县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麻吨、麻笋、李木兰、何木果、李麻锐、唐志闹、尹长林犯拐卖妇女罪及被告人刘友文、刘某甲犯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强奸罪一案,于2017年9月13日作出(2017)陕0722刑初136号刑事判决。宣判后,原审被告人麻吨、尹长林不服,提出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因涉及个人隐私,部分不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汉中市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郭健出庭履行职务,上诉人尹长林,原审被告人刘友文、刘某甲、李木兰到庭参加诉讼。审理过程中,麻吨申请撤回上诉,经审查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准许。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审判决认定,2017年2月,被告人刘友文因被告人刘某甲年龄偏大等因素不好在本地找对象,听闻被告人唐志闹是云南人,遂联系被告人尹长林、唐志闹夫妇在云南给被告人刘某甲找个对象。被告人尹长林告诉被告人刘友文,找个云南本地的或外国有护照的女孩要十一万至十二万,没有护照的外国女孩要七万至八万。此后,被告人刘友文告诉被告人刘某甲,找个外国的对象虽然便宜点,但风险大。在此期间,被告人唐志闹将被告人刘某甲想找对象的想法告知了被告人李木兰。被告人李木兰遂联系被告人李麻锐,被告人李麻锐又联系被告人何木果,被告人何木果又将信息通过麻果(另案处理)传递给被告人麻吨、麻笋。被告人麻吨、麻笋从图散(又名麻图,女,出生于2000年11月27日)处获知缅甸籍女孩李某甲(中文名)意在中国找工作。被告人麻吨、麻笋及图散为非法获利,经商议以找工作为由,将李某甲骗至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后,让李某甲嫁到陕西。李某甲因缅甸有男朋友,且未到过中国,内心害怕等原因而拒绝。被告人麻吨、麻笋及图散即编造男方有车有房,骗李某甲先到男方呆一段时间逃跑回来给人民币20000元等条件,骗得了李某甲的同意。之后,被告人麻吨、麻笋向被告人何木果提出了要36000元,其余非法利益由被告人何木果向买方要,并告知被告人何木果缅甸女孩没有护照。被告人何木果、李麻锐及麻果商量后,为获取非法利益,电话告知了被告人李木兰该信息,提出要56000元,其余非法利益由被告人李木兰向买方要。后经协商,被告人李木兰同意给被告人何木果、李麻锐及麻果53600元。随后,被告人李木兰电话告知被告人唐志闹,已找到了一个没有护照的缅甸女孩,谎称女孩一方要58600元,让被告人唐志闹向买方要80000元,多出部分她和被告人唐志闹平分。被告人唐志闹将此信息告知了被告人尹长林,并和被告人尹长林找到被告人刘友文、刘某甲,告知被告人刘友文、刘某甲,找到了一个没有护照的缅甸女孩,要80000元。被告人刘友文认为太贵,经被告人唐志闹通过电话与被告人李木兰协商后,确定给付74060元。被告人刘友文、刘某甲准备到云南将缅甸女孩带回城固,被告人尹长林提出女孩没有护照无法买票乘车,最好开车去接。2017年3月5日,被告人刘友文、刘某甲、尹长林及被告人刘友文的亲属等五人驾驶一辆面包车从城固出发,于2017年3月7日赶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遮放镇户拉岔路口“雅馨”宾馆,与在此等候的被告人麻吨、麻笋、李木兰、何木果、李麻锐及麻果、李某甲等人见面后,被告人刘友文将50000元交给被告人李木兰,被告人李木兰又转交给被告人李麻锐。被告人麻吨拿走15000元,被告人李麻锐、何木果及麻果等人分赃14000元,被告人刘某甲给李某甲买衣服拿走1000元,李某甲到达城固后,被告人李麻锐、何木果一起到银行打款给被告人麻吨20000元。被告人麻吨分得赃款35000元后,分给被告人麻笋5100元,分给图散4500元。在被告人刘友文要求下,被告人李木兰随同被告人刘友文、刘某甲、尹长林及李某甲来到被告人刘友文、刘某甲家。当晚,被告人刘友文将其余的24060元交给被告人李木兰,被告人李木兰又分给被告人尹长林、唐志闹7060元。被告人李木兰在城固玩耍几天后返回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2017年4月19日,被告人麻吨、麻笋、李木兰、何木果、李麻锐得知被害人李某甲被解救后,主动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公安局西山派出所投案自首。破案后,被告人麻吨退缴赃款19000元,被告人李木兰退缴赃款16500元,被告人尹长林、唐志闹退缴赃款6000元,被告人李麻锐、何木果各退缴赃款2300元,麻果退缴赃款2300元,麻散退缴赃款4500元。
被害人李某甲到被告人刘友文、刘某甲家后,采取不吃不喝等方式进行反抗。2017年4月初的一天上午,被告人刘友文、刘某甲发现李某甲意图私自外出,便将李某甲拉回自家卧室,用花纹布绳将李某甲手脚捆绑住,被告人刘友文将李某甲裤子脱掉,指使被告人刘某甲去和李某甲发生性关系。被告人刘某甲受被告人刘友文的指使后,脱掉自己的衣裤,爬在李某甲身上准备和李某甲发生性关系,在还没有脱掉李某甲内裤时而射精。随后,被告人刘某甲起身解开绑住李某甲的花纹布绳离开。2017年4月5日,李某甲在城固县文川街上,向陕飞职工黄某甲传递了求救纸条(上面写的景颇语)。次日,黄某甲请人将纸条翻译后,于2017年4月7日向城固县公安局报了案。2017年4月10日,城固县公安局立案后,经过排查走访,次日将李某甲解救。
原审法院认为,被告人麻吨、麻笋、李木兰、何木果、李麻锐、尹长林、唐志闹为获取非法利益,相互勾结,以介绍婚姻为名,利用被拐骗妇女人地生疏、语言不通、孤立无援等境况,采取欺骗的手段拐骗妇女,其行为均已构成了拐卖妇女罪;被告人刘友文、刘某甲明知是被拐卖的妇女,而出于结婚目的予以收买,且被告人刘友文采取捆绑的手段,指使被告人刘某甲强行与被拐卖的妇女发生性关系,因意志以外因素强奸未遂,其行为均已构成了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强奸罪(未遂)。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麻吨、麻笋、李木兰、何木果、李麻锐、尹长林、唐志闹犯拐卖妇女罪和被告人刘友文、刘某甲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强奸罪(未遂)的事实和罪名成立。被告人麻吨、麻笋、李木兰、何木果、李麻锐、尹长林、唐志闹在共同拐骗妇女犯罪过程中,积极参加,相互配合,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依法惩处。鉴于被告人麻吨、麻笋、李木兰、何木果、李麻锐犯罪后投案自首,被告人尹长林、唐志闹犯罪后如实供述,均退交了大部分赃款,有悔罪表现,可依法从轻惩处。被告人刘友文在收买被拐卖的妇女、强奸犯罪过程中,出谋划策,讨价还价,捆绑、指使被告人刘某甲奸淫被拐卖的妇女,系主犯,亦应依法判处;被告人刘某甲在被告人刘友文的授意和指使下,收买、强奸被拐卖的妇女,起了辅助作用,系从犯,可依法减轻惩处。鉴于被告人刘友文、刘某甲犯罪后如实供述,由于意志以外原因强奸未遂,对犯收买被拐卖的妇女罪可依法从轻惩处,对犯强奸罪(未遂)可依法减轻判处。被告人尹长林的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尹长林系初犯、偶犯,犯罪后,如实供述,及时退赃,请对其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辩护意见;被告人刘某甲的指定辩护人提出的被告人刘某甲在共同犯罪中起了次要作用,犯罪后认罪态度较好,且犯强奸罪未遂,系初犯、偶犯,请对其从轻判处的辩护意见,均予以采纳。公诉机关对被告人麻吨、麻笋、李木兰、何木果、李麻锐、尹长林、唐志闹、刘友文、刘某甲的量刑建议符合本案实际及相关法律规定,予以采纳。依照相关法律规定,以被告人麻吨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麻笋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李木兰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6000元;被告人何木果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李麻锐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唐志闹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尹长林犯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00元;被告人刘友文犯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总和刑期四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被告人刘某甲犯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犯强奸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总和刑期三年,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二年六个月。作案工具花纹布绳二根予以没收;物证“华为”直板手机一部均随案保存。依法没收赃款52900元上缴国库。
上诉人尹长林上诉提出:一,其没有实施拐卖妇女的行为,只是为刘某甲介绍婚姻,收取了部分介绍费用,不违背李某甲本人意愿,不构成拐卖妇女罪;二,检察院的量刑建议书中建议判处三到五年,原审判处其有期徒刑五年过重。
经审理查明,原判认定上诉人尹长林及原审被告人麻吨、麻笋、李木兰、何木果、李麻锐、唐志闹、尹长林犯拐卖妇女罪,被告人刘友文、刘某甲犯收买被拐卖妇女罪、强奸罪事实清楚,有以下证据予以证明:
1、被害人李某甲的陈述证实了她是缅甸人,中文名叫李某甲。2017年3月她到中国准备找工作,经过朋友图散介绍认识了麻吨、麻笋。之后,麻吨、麻笋把她带去了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遮放镇户拉岔路口“雅馨”宾馆,李木兰带了刘友文、刘某甲、尹长林等人去看她,当天她就和李木兰及刘友文、刘某甲、尹长林等人一起坐车离开了遮放镇。坐了大概三天两夜的车就到了刘友文、刘某甲家里。李木兰和刘友文、刘某甲、尹长林商量结婚的事,她才知道要让她和刘某甲结婚。她想逃走,但身上没钱。过了四五天,她想和李木兰一起走,唐志闹不允许。李木兰走后的2017年4月初的一天上午,刘友文、刘某甲将她拉回卧室,用花纹布绳将她手脚捆绑住,刘友文将她裤子脱掉,刘某甲强行和她发生性关系,因她哭闹,刘某甲没有强奸成她。2017年4月5日,刘友文、刘某甲带她去城固县文川街上拍婚纱照时,她向陕飞职工黄某甲传递了求救纸条。过了几天,警察就将她解救了的事实。
2、证人图散的证言证实了2016年12月,她通过微信认识了李某甲。2017年3月上旬,李某甲让她帮忙在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重新找工作。她就将李某甲想找工作的事告知了麻吨、麻笋。她和麻吨、麻笋商量后,将李某甲骗至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让李某甲嫁到陕西,李某甲不愿意。她和麻吨、麻笋以男方有车有房,让李某甲先到男方呆一段时间逃跑回来给人民币20000元,多次劝说后,骗得了李某甲的同意。之后,麻吨、麻笋将李某甲送去了芒市和男方相亲。麻吨、麻笋回瑞丽后,麻吨给她打电话说,李某甲被男方带走了,让她去分钱。她去后,麻吨给她分了4500元的事实。
3、证人早某甲的证言证实了他是李某甲奶奶的家人,是李某甲远亲的爷爷。李某甲被拐卖后,用唐志闹的电话给他电话说,被拐卖了,让他去报警。他去缅甸民族武装报警,民族武装让他先等一下的事实。
4、证人刘某乙的证言证实了刘友文是他哥。2017年初,尹长林、唐志闹拿出手机上一张照片让他和刘友文、刘某甲看,刘某甲看后说可以。尹长林说有户口、护照的要十一万至十二万,没有护照的外国女孩要七万至八万,并说如果要没有护照的女孩就要把车开上,不好买票。他哥哥刘友文说回去考虑一下。2017年3月5日,由尹长林带路,他和刘友文、刘某甲、刘某甲的老表王某甲驾驶一辆面包车从城固出发,于2017年3月7日赶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遮放镇户拉岔路口“雅馨”宾馆,见到了李某甲、麻吨、麻笋和李木兰等人。李木兰说要彩礼80000元,刘友文不同意,说来时电话上说好的74060元,李木兰说那就74060元。刘友文先给了李木兰50000元,让李木兰把李某甲送到城固后,再给下剩的24060元。李木兰随他们到城固后,他听刘友文说把下剩的24060元给李木兰了。李木兰走后,李某甲不吃不喝的闹,也不愿待在城固的事实。
5、证人黄某甲的证言证实了她系陕飞厂职工。2017年4月5日13时许,她在城固县文川街上朋友开的婚纱影楼玩,李某甲向她传递了求救纸条,上面写的景颇语。次日,她请人将纸条翻译后,于2017年4月7日向城固县公安局报了警的事实。
6、证人麻果的证言证实了她是缅甸人,麻吨、麻笋叫她姑姑,她和何木果是妯娌关系。2017年3月,她和何木果、李麻锐商量,把李某甲卖给陕西给别人当媳妇,向买方要50000元,除给麻吨、麻笋35000元外,其余她们平分。之后,她和麻吨、麻笋、李木兰、何木果、李麻锐赶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遮放镇户拉岔路口“雅馨”宾馆,陕西人把李某甲接走后,李麻锐分给她2300元的事实。
7、被告人麻吨的供述证实了他和麻笋、麻散是老乡,何木果是他姑妈。2017年2月的一天,何木果给他打电话说,外省有个亲戚想找个媳妇,介绍成了给30000元好处费。2017年3月,他将此情况告知了麻笋、麻散。过了四、五天,麻散就将李某甲引荐来和他相见。他和麻笋、麻散商量,以找工作为由,把李某甲卖到中国挣点钱。他和麻笋、麻散开始给李某甲做工作,李某甲不愿意。最后,他们编造男方有车有房,让李某甲先到男方呆一段时间逃跑回来给人民币20000元,骗得了李某甲的同意。第二天,他和麻笋带上李某甲赶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遮放镇户拉岔路口“雅馨”宾馆,在宾馆待了三天,李木兰、何木果、李麻锐及麻果带了陕西来的五个人,在宾馆和他们见面后,过了一会,李麻锐、何木果在宾馆楼下给他15000元,并说其余20000元要李某甲到昆明后才给他。过了几天,李麻锐、何木果给他往银行卡上打了20000元,他分给麻笋5100元,分给图散4500元的事实。
8、被告人麻笋的供述和被告人麻吨的供述一致,证实了他和麻吨、麻散是老乡,从小就认识。2017年3月,麻吨的姑姑何木果给麻吨说,有个朋友想找个缅甸的媳妇。麻吨就将此情况告知了他和麻散,麻散就说她朋友李某甲想来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瑞丽市务工。之后,麻散就将李某甲引荐来和他们相见。麻吨提出,以找工作为由,把李某甲卖到中国挣点钱,他和麻散都同意。他和麻吨、麻散开始给李某甲做工作,李某甲不愿意。最后,他们多次给李某甲做工作,并编造男方有车有房,骗李某甲先到男方呆一段时间逃跑回来给人民币20000元,骗得了李某甲的同意。第二天,麻吨和何木果联系后,他和麻吨带上李某甲赶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遮放镇户拉岔路口“雅馨”宾馆,在宾馆住了两天,李木兰、何木果、李麻锐及麻果带了陕西来的五个人,来到宾馆和他们见面。见面后,陕西来的人把李某甲带走了,麻吨给了他5000元的事实;
9、被告人李木兰的供述证实了李麻锐是她姑姑,唐志闹的娘家和她是一个村的。2017年3月上旬的一天,唐志闹给她打电话说,帮忙看看有无合适女孩嫁到陕西那边。她就将此情况告知了李麻锐。李麻锐说有个合适的女孩愿嫁到陕西去,但要50000元彩礼。她想再挣点钱,便给唐志闹打电话要其向男方要74060元,2017年3月7日,尹长林、刘友文、刘某甲等五人驾驶一辆面包车来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遮放镇户拉岔路口“雅馨”宾馆,与在此等候的她及麻吨、麻笋、何木果、李麻锐及麻果、李某甲等人见面后,刘友文将50000元交给她,她又转交给李麻锐。当天下午,在刘友文要求下,她随同尹长林、刘友文、刘某甲把李某甲送到刘友文、刘某甲家。当晚,刘友文给她24060元,她分给被告人尹长林、唐志闹7000余元,其余自己留下了。她在城固玩耍几天后,就返回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的事实。
10、被告人何木果的供述证实了她是李麻锐、麻果的嫂子,是麻吨、麻笋的姑姑。2017年3月,李麻锐给她说,陕西那边有人要花钱买媳妇,叫她帮忙物色人选。她就将此情况告知了麻果。过后,麻果说找到了,她就将此情况告知了李麻锐。麻吨、麻笋提出了要36000元,她和李麻锐、麻果商量后,为多赚点钱,就提出要50000元。2017年3月7日,尹长林、刘友文、刘某甲等五人驾驶一辆面包车来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遮放镇户拉岔路口“雅馨”宾馆,与在此等候的她及麻吨、麻笋、李木兰、李麻锐及麻果、李某甲等人见面后,李麻锐分给她2300元的事实。
11、被告人李麻锐的供述证实了她和李木兰是一个寨子的,何木果和她是邻村,唐志闹和她是远房亲戚关系。2017年3月一天,唐志闹给她打电话说,找个女的嫁到陕西去。李木兰也给她打电话说,陕西那边有个男的找媳妇。她知道找个女的介绍到陕西能赚钱,就回电话给唐志闹说,云南这边不好找,只有找个缅甸的。过了两三天,她将此情况告知了何木果。又过了几天,何木果给她回电话说,麻吨、麻笋找了一个缅甸女孩,但要彩礼40000元。之后,她和何木果、麻果商量后,她打电话给李木兰说要彩礼56000元。李木兰回电话说,只能给53600元彩礼。随后,她将此情况告知了何木果。过了三四天,何木果打电话说,已将李某甲带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遮放镇户拉岔路口一小旅馆。她就打电话李木兰说,女孩已经来了。随后,她就去遮放镇户拉岔路口小旅馆见到了何木果、麻吨、麻笋、麻果、李某甲。最后。李木兰带着尹长林、刘友文、刘某甲等五人来到遮放镇小旅宾馆,和他们见面后,李木兰说刘友文给了50000元,并将钱转交给了她。50000元除给麻吨35000元,其余的分了和零用了的事实。
12、被告人唐志闹的供述证实了2017年2月的一天,她老公尹长林说,刘某甲想在云南找一个媳妇。然后,她就分别给李木兰、李麻锐打电话说,让她们帮忙给找一个。过了几天,李木兰给她打电话说,找了一个缅甸的,没有护照和身份证,女方要58600元,让她向男方要80000元,多要点和她平分。她和尹长林给刘友文、刘某甲说后,刘友文、刘某甲觉得80000元有点贵,最后和她们商定74000元。她打电话给李木兰说,男方只答应给74000元。李木兰说,这个数字不好听,再加60元,叫男方出74060元。她给刘友文、刘某甲说后,刘友文说可以,74060元能接受。随后,不知谁说女孩没有护照和身份证不好买票,最好开车去接。因她要带小孩,就让她老公尹长林和刘友文、刘某甲等人去云南接缅甸女孩李某甲。第二天,尹长林、刘友文、刘某甲等人就开车去了云南。过了几天,李木兰、李某甲和尹长林、刘友文、刘某甲等人就回到了刘友文家。当晚,刘友文给李木兰了24060元,李木兰分给她了7060元。李木兰走后的有一天,刘友文到她家给她说,李某甲往外边跑,刘友文生气了把李某甲绑住,让刘某甲和李某甲发生性关系。第二天,刘某甲到她家,她问刘某甲有无捆绑李某甲和李某甲发生性关系的事,刘某甲说有,但太激动了,发生性关系没有成功的事实。
13、上诉人尹长林的供述证实了李木兰是他岳父家的邻居。2017年春节前,他朋友刘某乙让他帮忙给其侄子刘某甲在云南找个对象,他就给他妻子唐志闹说了,唐志闹就给李木兰打了电话。过了几天,唐志闹接了李木兰的电话后给他说,李木兰给找了个缅甸女孩没有护照,要58600元,让他和唐志闹向男方要80000元,多要的钱平分。他和唐志闹就将此情况给刘某乙说了。又过了几天,刘某乙的哥哥刘友文觉得80000元有点贵,最后刘友文同意出74000元。唐志闹打电话给李木兰,李木兰说这个数字不好听,再加60元,叫男方出74060元。刘友文听后,愿意出74060元。随后,他说女孩没有护照和身份证不好买票,最好开车去接。2017年3月5日,他和刘友文、刘某甲、刘某乙等人就开车去云南接李某甲。他妻子唐志闹因为有小孩没有去。到了云南后,在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遮放镇户拉岔路口一小旅馆,见到了李木兰、麻吨、麻笋、李某甲等人,刘友文给李木兰了50000元后,李木兰、李某甲和他、刘友文、刘某甲等人就开车返回了城固。到了刘友文家后,刘友文给了李木兰了24060元。李木兰在城固待了一周时间,李木兰走后,他听唐志闹说,李木兰给分了7060元的事实;
14、被告人刘友文的供述证实了2017年2月的一天,他在城固县文川街上他弟弟刘某乙商店里耍,将他儿子刘某甲想找媳妇的事给尹长林说了,尹长林说可以,打电话给联系。过了五、六天,尹长林打开手机上一张女孩照片让他看,他看后说可以。又过了几天,尹长林、唐志闹给他说,那个女子是缅甸的,没有护照和身份证,要80000元彩礼。他说那女孩没手续,只出70000元。尹长林说女方说不行,最后说到74000元。接着,唐志闹用景颇语打了个电话,对方说74000元不好听,让出74060元,他就同意了。2017年3月5日,他和尹长林、刘某甲、刘某乙、王某甲就开车去云南接李某甲,2017年3月7日凌晨3时许到的云南省德宏尹长林岳父家。天亮后8时许,尹长林带他们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遮放镇户拉岔路口一宾馆,见到了李某甲、麻吨、麻笋和李木兰等人。李木兰说要彩礼80000元,他不同意,说来时在电话上说好的74060元,他不会加钱的。然后,李木兰带他和王某甲去芒市邮政储蓄取了75000元,他给李木兰了50000元,其余24060元,他要求李木兰把他们送到昆明后才给。当日15时许,李木兰、李某甲随他们离开宾馆准备返回城固。途中,他们劝李木兰一同到城固,李木兰也就答应了。到城固在他家吃完饭后,他将剩余的24060元给了李木兰,李木兰就和尹长林走了。李木兰在尹长林家耍了一周时间就回云南了。李某甲在他家不愿和他儿子刘某甲同房(发生性关系),他想花了那么多钱心里就有气。有一天,他用花纹布绳把李某甲手脚绑住扔在床上,脱了李某甲裤子,让刘某甲和李某甲发生性关系。刘某甲胆小不敢去,他朝刘某甲屁股上踢了一脚,骂了刘某甲几句“没出息!”后,他就出去了的事实。
15、被告人刘某甲的供述证实了2017年2月下旬有一天,他叔叔刘某乙给他说,让尹长林给他介绍个外地媳妇,他答应了。过了四、五天,在刘某乙的商店,他见到了尹长林、唐志闹,尹长林、唐志闹答应给他介绍媳妇,他还和唐志闹加了微信。在这之前,尹长林给他父亲刘友文说,找个云南本地的或外国有护照的女孩要十一万至十二万,没有护照的外国女孩要七万至八万。最后,他父亲刘友文给他说,找外国的虽然便宜点,但风险大。2017年2月底有一天,尹长林、唐志闹给他和他父亲刘友文说,有一个缅甸女孩,没有护照,对方要80000元。他父亲刘友文和唐志闹商量后说,给74000元。唐志闹用景颇语打了个电话,对他和他父亲刘友文说,对方说数字不吉利,要加60元,让出74060元,他和他父亲刘友文就同意了。2017年3月5日,他和他父亲刘友文、叔叔刘某乙、老表王某甲、尹长林五人驾驶一辆面包车从城固出发,3月7日赶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遮放镇户拉岔路口一宾馆,与李木兰、李某甲、麻吨、麻笋等人见面后,他父亲刘友文给了李木兰50000元,到了当天下午15时许,李木兰、李某甲随他们离开宾馆准备返回城固。他们一行七人回到他家里后,他父亲刘友文又给了李木兰24060元。李某甲在他家里不吃不喝,唐志闹来劝说后李某甲又开始吃饭了,过了几天又不吃饭了,不和他们打招呼往外面跑。李木兰在尹长林家耍了一周时间回云南后的有一天,李某甲没打招呼往外走,他和他父亲刘友文追上李某甲,把李某甲拉到卧室,用花纹布绳把李某甲手脚绑住,他父亲刘友文把李某甲推倒在床上,脱了李某甲的裤子,让他和李某甲发生性关系,她没有去,他父亲刘友文朝他屁股上踢了一脚,并骂他。他父亲刘友文退出卧室后,他把自己内外裤脱了,爬在李某甲身上,摸李某甲乳房,准备和李某甲发生性关系,结果太激动了,精液射在了李某甲大腿和内裤上的事实。
16、西交司法鉴定中心(2017)临鉴字第652号、(2017)临鉴字第651号、(2017)临鉴字第466法医临床司法鉴定意见书分别证实了麻吨的骨龄大于20岁,麻笋的骨龄大于19岁,图散的骨龄大于15岁而小于16岁(不包括16周岁)的事实。
17、被告人麻吨、麻笋、李麻锐、李木兰、何木果的辨认笔录证实了拐卖李某甲的地点在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遮放镇户拉岔路口“雅馨”宾馆的事实。
18、李某甲书写的求救纸条证实了2017年4月5日,她在城固县文川街上向陕飞职工黄某甲传递了求救信息的事实。
19、受案登记证实了陕飞职工黄某甲收到李某甲的求救纸条后,向公安机关报警的事实。
20、破案经过证实了公安机关接到报警后,及时立案侦查,于2017年4月11日将李某甲解救了的事。
21、退款收据证实了破案后,被告人麻吨退交赃款19000元,被告人李木兰退交赃款16500元,被告人尹长林、唐志闹退交赃款6000元,被告人李麻锐、何木果各退交赃款2300元,麻果退交赃款2300元,麻散退交赃款4500元的事实。
22、被告人麻吨、麻笋、李木兰、何木果、李麻锐到案情况说明证实了2017年4月19日,被告人麻吨、麻笋、李木兰、何木果、李麻锐主动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公安局西山派出所投案自首的事实。
23、被告人麻吨、麻笋、李木兰、何木果、李麻锐的交待证实了他们得知李某甲被解救,尹长林、刘某甲被公安机关抓获后,主动到云南省德宏傣族景颇族自治州芒市公安局西山派出所投案自首的事实。
以上证据,经一、二审法院当庭举证、质证,证据来源合法,内容真实可信并相互关联,本院依法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尹长林及原审被告人麻吨、麻笋、李木兰、何木果、李麻锐、唐志闹以出卖为目的,拐骗、接送、贩卖妇女的行为已经构成拐卖妇女罪。原审被告人刘友文、刘某甲明知是被拐卖妇女予以收买,构成收买被拐卖妇女罪。收买后原审被告人刘友文采取捆绑手段,指使原审被告人刘某甲强行与被拐卖妇女发生性关系,因意志外因素强奸未遂,可以比照既遂减轻处罚,应数罪并罚。原公诉机关指控麻吨、麻笋、李木兰、何木果、李麻锐、唐志闹、尹长林、刘友文、刘某甲的犯罪事实和罪名成立,麻吨、麻笋、李木兰、何木果、李麻锐、尹长林、唐志闹在共同拐骗妇女犯罪过程中,积极参加,相互配合,起了主要作用,均系主犯,应依法惩处。针对上诉人尹长林提出其系介绍婚姻收取钱财,不违背妇女意志,不构成拐卖妇女罪的意见。经查,上诉人尹长林明知刘友文、刘某甲意欲购买妇女,仍居间介绍,联系卖家,并参与接送,积极促成交易并从中获利,其行为已经构成拐卖妇女罪,故该上诉意见不能成立;针对上诉人尹长林提出原审量刑过重的上诉理由,我国刑法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拐卖妇女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原审法院根据上诉人尹长林在犯罪中的作用认定其主犯,因其归案后能如实供述犯罪事实,退交部分赃款从轻处罚,量刑适当,故对该上诉意见本院不予采纳。
原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魏江华
代理审判员 陈婷
代理审判员 张莹
二〇一七年十二月八日
书记员 张雨烟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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